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关于发布学校章程的通知
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
昆淀小〔2024〕14号
关于发布学校章程的通知
各科室、全体教职工: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昆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昆教〔2024〕42号)》要求,学校对章程进行了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章程(修订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章程意义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它明确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管理、师生权益保障等重要内容,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章程的学习宣传工作,熟悉章程内容,领会章程精神。要将章程作为新生入学教育、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学习章程、贯彻章程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贯彻执行章程
全校上下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管理措施时,必须以章程为依据,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学校将加强对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附件: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章程(修订稿)
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
2024年10月28日
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章程
(修订稿)
2024年10月17日经第十二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2024年10月21日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0月28日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序 言
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坐落于淀山湖畔,东临上海,西靠苏州,前称“正基学堂”,创立于1905年,是一所具有一百多年悠久历史的老校。几代人薪火相传,艰苦创业,开拓进取,铸就了历久弥新的淀小精神,铸就了淳朴的校风,更铸就了鲜明的教育特色。学校先后被授予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称号,学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健康单位、江苏省智慧校园、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苏州市德育先进学校、苏州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先进学校、苏州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首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进学校、苏州市全民阅读先进单位、苏州市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昆山市特色书香校园、昆山市首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特色学校、昆山市中小学品质校园、昆山市优美校园、首批昆山市劳动特色学校、昆山市新教育实验基地校等。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不断追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遵循“立德、正基”的校训,逐步形成了“求实、持恒”的校风,“崇德、守志”的教风,“善学、敏行”的学风。全体教师在先进办学理念的熏陶下,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追求幸福感,共园美丽教育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英文表述为Kunshan Dianshanhu Primay School;地址为昆山市淀山湖镇南苑路288号;邮政编码为215345。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淀山湖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60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夯实基础,全面发展。办学目标: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奠基。办学愿景:立德润心,正基树才,建设行远质雅的美好校园。
第六条 校训:立德正基。学校遵循“立德 正基”的校训,逐步形成了“求实 持恒”的校风,“崇德 守志”的教风,“善学 敏行”的学风。
学校标识:校徽、校标、校歌
校徽:
校标:
校歌:《喝着淀山湖的水成长》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山市淀山湖中心小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组织书记职责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学校党支部委员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支部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校长职责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校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安保室、人秘处、体卫艺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 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镇司法所建立合作关系,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课题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个人微型课题研究工作,协助教科室开展学校课题研究工作。
大队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德育工作,统筹开展德育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在以“班级授课制”为基本教学组织形式的情况下,学校将班级管理作为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最基本形式和最重要的内容。
学校制定班级管理的基本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文明班级等优秀班集体的创建工作。每学期按照管理标准对班级管理进行考核,开展文明班、先进班集体等评选活动。
班级文化的营造是班级建设的核心,每个班级都应设立班级口号、班标等文化标识。
每个班级设班主任一名,班主任是负责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有自主管理班级的权利,行使教育管理班级学生、处理家校关系、协调各任课教师等职责。学校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奖励,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班主任队伍。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各种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活动,班级内设立中队长、小队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劳动委员、宣传委员、心理委员等班干部岗位,班干部的遴选在班主任(中队辅导员)的辅导下,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班级民主程序产生。
班主任利用午会、主题班会、个别化教育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班风,努力打造班级特色,形成一班一品的班级管理特色。
班主任积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种班级主题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体验感悟活动以及各种体育、卫生、艺术、科技等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班级环境建设是班级管理的重要内容,规范化、艺术化和个性化是班级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学校不定期开展班级文化布置、环境卫生、学生行为规范的检查和评比活动,作为班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社团管理,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将社团组建和开设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对开设的社团类型、内容、规模等制定指导性意见,重点发展艺术类、科技类、体育运动类等方面的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的组建以“自主参与、专人负责、专业优先、资源优化”为原则。
学生社团采用“全员参与、错班组团、专师辅导、集中展演”管理模式。建立社团管理章程,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
学校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在师资配备、场所和用具材料保障、考核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
学校重点扶持特色社团和特色课程的发展,如:湘蕾戏曲社团、轮滑社团、管乐社团、科技社团等。
学生社团活动和“无作业日”以及学校拓展性课程有机结合。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社团展演或特色社团展示活动,并积极开展优秀社团、特色社团、优秀社员、优秀作品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所有课程;学校认真执行学校课程方案和年度课程计划,严肃掌握教学进度和难度,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课程计划并认真执行,实行“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制度。
学校设立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课程教学管理,建立“校长室—教务处—学科组—学科教师”四级质量监控体系,细化操作流程,对各学科主要教学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管理流程,制定操作规范,把“教学七认真”纳入到教师的日常考核中,每学期进行考核。
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教学研究模式,结合学校课题研究情况,不断提高教学有效性。
学校建立集体备课制度、教研组长例会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研讨制度、教学评选制度等一系列教学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学校建立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定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施评价。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坚持以“规范管理,提升内涵,讲究实效,促进发展”的科研方针,结合教育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强化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不断挖掘教科研工作的新领域,使教科研成为提升教师专业素质的支撑点,学校教育教学品牌建设的着力点。
学校设立教科室作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机构,突显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地位。学校构建教育科研管理网络,完善三个层次的科研组织网络,一是决策层,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领导工作;二是管理层,教科室主任具体负责校级以上科研课题与研究任务的实施,布置教育科研任务,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监督科研课题的实施情况;三是操作层,由课题组组长、任课教师组成,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学校加强对教科研课题的过程性管理,完善课题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科研课题得到有效推进。必要时,学校可设立课题攻关小组,对教育科研活动中的关键性重大问题进行突破。
学校不断创新教育科学研究的内容、方式,丰富教育科学研究的有效载体,建设学术交流平台,提倡行动研究与教学反思,加强立项课题监控力度,实施科研骨干引领与培养计划,探索学校教研、科研、师训为一体的理想科研范式,培育浓郁的科研文化。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课题申报和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活动。
学校每年为内涵发展项目和教育科研课题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努力打造“数字化校园”,积极推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实施,为师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技术服务。
学校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环境建设,通过建设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种信息化管理平台来实现各种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服务,努力实现学校、社会、家庭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融合。
学校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并将其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中。通过建设教师研修网络,利用网络优势构建快捷简便的沟通平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定期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考核、评比和奖励。
学校通过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信息技术社团、信息技术竞赛活动等形式,不断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学校将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的重要手段,加强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
学校确保用于信息技术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应用方面的资金投入。尤其在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数字化校园安全网络建设、智慧教室建设等方面进行长远规划和扩大投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的精细化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注重校家社三维一体的教育管理。学校积极开展家长学校活动,安排校内校外专家为我校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先进理念教育,组织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主动与社区、农村、部门合作,组织学生通过参观学习、劳动实践等活动,拓宽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定期开展“家访活动”,了解并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并及时向家长传授先进的教育理念。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成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每天安排值班,对师生进行心理辅导。每学期每班开设不少于10节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重点关爱学生建立“一生一档”。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及教师心理健康工作指导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举办阅读节、艺术节、科技节和体育节等主题活动。
学校每年举办阅读节,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如:我是最美朗读者、好书推荐PK赛、图书义卖等,扎实推进“书香校园”建设,塑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引导师生遨游书海,增强文化底蕴,从书本中得到心灵的熏陶,让读书成为习惯。
体育、艺术和科技是学生发展的重要素质,学校加强体育、艺术和科技课程的建设,积极开展学生体育、艺术和科技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素养。
学校每年举办体育节、艺术节和科技节。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竞赛。
学校积极开设各种体育、艺术和科技方面的学生社团,研发各种体育、艺术、科技方面的拓展型课程。
学校将体育、艺术、科技特长和红领巾争章有机结合起来,使得每一个学生都至少拥有一项体育技能、一个艺术特长和一个科技特长。
学校将戏曲、管乐作为艺术特色,将轮滑作为体育特色,积极创建艺术特色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并积极培育其他的体育、艺术特色。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的体育、艺术、科技教育与活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建设,确保资金投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1.5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两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一日常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有关渠道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制度,并正常开展活动,通过提案形式对学校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习困难学生和行为偏差学生实行帮教工作,建立一生一档,施行全员导师工作制,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困难和改善行为习惯。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7.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研修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每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50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室、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率,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劳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积极开展区域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其它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校外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昆山市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